Page 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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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


             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

             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


             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


             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

             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


             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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