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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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
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
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
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
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
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
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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