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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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


             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


             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


             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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