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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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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