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35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