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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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
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
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
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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