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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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
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
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
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
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
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
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
决策程序后,于每年 10 月报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 4 月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
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
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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