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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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
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等。
第四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
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
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
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
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
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
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
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
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
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
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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