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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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


             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


             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


             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

             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


             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国资委将


             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出现


             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

             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


             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


             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


             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


             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


             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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