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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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中央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
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
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
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
经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
组织实施,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
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国资委核
准后实施。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中央企业
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
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
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
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
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
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
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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