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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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中央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


             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


             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


             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

             经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


             组织实施,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


             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国资委核


             准后实施。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中央企业


             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


             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

             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


             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


             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


             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


             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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