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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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八条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
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公益类中
央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
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
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
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
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
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确
定。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
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
或者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
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中
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
的,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
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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