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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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


             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


             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


             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


             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确定


             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


             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


             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


             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


             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


             适度下降。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


             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


             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


             增。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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