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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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1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财资〔2019〕57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


             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


             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


             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

             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


             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


             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


             财政部备案。


                    (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


             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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