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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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
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
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
创新。
(三)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
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办
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四)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
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
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
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六)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
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
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
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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