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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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由法规局会同

             有关厅局进行,共同提出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如下


             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实施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法规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委内各单位


             可以提出清理建议。

                    法规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情况、规范性文件


             的执行情况和国家政策,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

             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


             文号。

                    第二十三条  法规局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汇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


             法规〔2008〕1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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