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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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由法规局会同
有关厅局进行,共同提出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如下
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实施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法规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委内各单位
可以提出清理建议。
法规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情况、规范性文件
的执行情况和国家政策,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
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
文号。
第二十三条 法规局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汇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
法规〔2008〕1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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