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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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对法规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
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向法规局
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重新起草论证,
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局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
请委务会议审议。委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
明,法规局作审核说明。
起草单位会同法规局根据委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
修改完善,报请委领导签发后,以国资委文件形式统一编号印发,并
抄送法规局。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委网站、国
资委公告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负责。重要的解释应
当书面征求法规局意见并报委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舆
论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出台时机评
估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解读的,应当按照《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
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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