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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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法规局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
核:
(一)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资委的职责范围,是否超越法定职
权,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及国资委职责定位;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
政策规定,是否与国资委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
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是否
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法规局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
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法规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时,
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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