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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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法规局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


             核:


                    (一)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资委的职责范围,是否超越法定职


             权,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及国资委职责定位;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


             政策规定,是否与国资委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


             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是否


             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法规局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


             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法规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时,


             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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