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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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国资委规章等规定,与国资委现行的相关规
范性文件保持协调和衔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简
化办事流程和材料。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
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得超越权限规定由市场调节、
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
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对于具
有特定含义的概念,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专门解释。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整,可以采用条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
方式。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实体内容、
程序规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
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法规局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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