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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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章 起 草
第七条 委内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
究起草工作。涉及委内多个单位职能的,应当明确牵头起草单位。根
据需要,法规局可以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纳入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
委内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法规局书面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
目建议,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
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对于未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建议,法规局应
予说明。
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纳入立法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制定
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签报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法规局。
第九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广泛征求委内各单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
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
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其他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
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资委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
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
少于 30 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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