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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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
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
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
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
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
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
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
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 政策法规局(以下简称法规局)负责委内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我委共同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
局商委内有关单位审核。
需要报请国务院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
局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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