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30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履职监督。
“双百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
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
察、巡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
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
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三)责任追究。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
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公私分
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
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
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
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22 号)、《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资发研究〔2018〕70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