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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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双百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
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四)退出管理。
1.退出条件。“双百企业”应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
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
般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 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
70%)的。
(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
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
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
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2.退出方式。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
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五、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严格任期。
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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