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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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责。


                    “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对“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


             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已建立董事会


             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进行审


             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

             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双百企业”具体实施。


                    “双百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


             用等重大事项。


                    “双百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


             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


             等。

                       二、基本操作流程



                    “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

             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双百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


             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方案制定后,“双百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


             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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