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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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责。
“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对“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
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已建立董事会
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进行审
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
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双百企业”具体实施。
“双百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
用等重大事项。
“双百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
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
等。
二、基本操作流程
“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
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双百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
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方案制定后,“双百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
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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