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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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
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
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
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
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
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
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
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
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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