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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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


             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


             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


             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


             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

             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


             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


             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


             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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