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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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


             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


             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

             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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