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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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


             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


             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


             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


             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


             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


             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


             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


             人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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