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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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732 号)
(1991 年 11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1 号发布,根
据 2020 年 11 月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
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
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
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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