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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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
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
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
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
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
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
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
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
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
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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