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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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


             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


             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


             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


             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

             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


             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


             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


             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


             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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