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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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
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
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
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
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
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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