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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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
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
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
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
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
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
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
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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