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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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


             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


             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


             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


             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


             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


             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


             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


             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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