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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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


             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


             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


             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


             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


             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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