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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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
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
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
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
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
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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