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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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


             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


             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


             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


             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


             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


             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


             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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