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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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


             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


             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


             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


             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


             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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