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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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1-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19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709 号)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


             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


             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


             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


             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


             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


             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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