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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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1-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19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709 号)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
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
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
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
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
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
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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