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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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


             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


             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


             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


             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


             人员追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


             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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