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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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


             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


             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

             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


             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


             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


             销等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


             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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