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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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
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
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
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
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
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
销等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
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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