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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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


             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


             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


             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


             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


             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


             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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