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61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
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
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
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
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
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
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
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