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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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


             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


             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


             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


             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


             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


             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


             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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