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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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


             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


             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

             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


             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


             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


             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


             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


             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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