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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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
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
任人追偿。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
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
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
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
证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
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
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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