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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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
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
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
交易。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
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
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
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
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
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
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
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
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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