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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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


             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


             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


             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


             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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