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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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
守信。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
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
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
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
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
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
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
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
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
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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