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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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


             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


             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


             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


             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


             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


             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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