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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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


             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

             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


             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

             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


             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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