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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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


             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


             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

             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


             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


             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


             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执行与

             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


             改变其交易结果,但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对交易


             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


             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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