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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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
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
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
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
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
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
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执行与
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
改变其交易结果,但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对交易
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
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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