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41
第一篇 法律、法规
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
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