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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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


             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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