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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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
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
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
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
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限制。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
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
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
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
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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