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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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


             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


             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


             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

             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限制。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


             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


             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


             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


             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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