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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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


             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


             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第九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


             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

             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


             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


             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


             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


             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


             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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