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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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


             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


             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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